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7民初8号
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卢志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礼。
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同年3月6日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朝欢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 才
书 记 员 覃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