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恢98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乌兰镇东大街新华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1224830206K。
法定代表人:**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冠县五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烟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33436261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烟庄街。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92********。
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冠县五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民终33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标的为197,09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6月9日、2022年6月13日、2022年8月15日、2022年9月8日、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21日六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冠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5、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山东冠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有投资入股信息,后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
6、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
7、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悬赏执行措施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8、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布。
9、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人身下落,未能实际拘留,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请求标的为197,094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张熙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