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民终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北城区五合路4号。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8)甘04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已支付款项,特别是工人工资、甲供材等方面存在争议,且数额较大,需要做进一步调查核实。 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8)甘04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81元;上诉人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