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5513号
原告:**食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区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靖远县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男,汉族,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食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22年2月10日下午3时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但原告**食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晓 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