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靖远县乌兰镇东大街新华巷。 法定代表人:**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402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给付甘肃三立工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3637.50元,利息损失18818.31元,共计182455.8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也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数额较小,无扣划价值;该公司虽有房产,但有其他法院的在先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成套的机器设备价值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小,均不具备评估拍卖的条件,车辆已达报废标准,且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并提供被执行人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火荣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