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2民初228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县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1月9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32元,减半收取83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