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城绿化工程公司

武汉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绿化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649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绿化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武汉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