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风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湖特1号。
法定代表人:朱祖襄,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风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字5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3月16日,本院收到上诉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2月20日制作的《撤回上诉申请书》,称有望协商解决本案相关事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树华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