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风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武汉市风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2民初3439号
原告:武汉市风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阳逻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湖特1号。
法定代表人:朱祖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军(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英武(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源(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俊(一般授权代理),女,系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风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园林公司)与被告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绿环境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2013年10月,点绿环境公司中标地铁集团公司发包的“武汉市堤角至汉口北地方铁路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第二标段)”工程。2013年10月1日,点绿环境公司与风华园林公司签订《园林绿化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由风华园林公司分包点绿环境公司中标的汉口北地方铁路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又查:案外人武汉市琼美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美建鑫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点绿环境公司为被告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陂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点绿环境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079,297.17元等。黄陂区法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17)鄂0116民初1999号]。因琼美建鑫公司施工的工程为点绿环境公司向风华园林公司分包工程中的一部分,现黄陂区法院受理的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生效裁判结果为依据。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丁 杰
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
人民陪审员  刘 念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