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旋。
被执行人: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申勇。
本院在执行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尚差申请执行人60万元及利息等。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永清
代理审判员  钱 昊
代理审判员  秦 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