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民终7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6561542L。
法定代表人:辛世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代码56481949-2。
法定代表人:王凯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7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柯盛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柯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为5650元,由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慧杰
书记员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