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民终8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申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男,汉族。
上诉人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7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或说明不能按期到庭参加诉讼的合理理由,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