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30391号
原告: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1397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莉莉,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铁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6幢372室。
法定代表人:乐海明,总经理。
原告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铁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俞蔚明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俞蔚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