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铁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57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1397室。 被执行人:杭州铁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6幢372室。 原告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铁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30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杭州铁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71,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71,25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收取计1,581元,由被告杭州铁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2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蓓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