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执复26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城关大同路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156940170A。
法定代表人:陈金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郑赛琴,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嘉隆食品贸易商行,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浦东副食品综合市场****,注册号350603100005816。
投资人:***,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华,住福建省华安县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06291000105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陈庆龄,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复议申请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不服长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5执异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赛琴、漳州市龙文嘉隆食品贸易商行、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陈庆龄民间借贷纠纷[(2017)闽0625执265号]一案,案外人华安建筑工程公司提出如下异议请求:1、确认长泰县人民法院的(2017)闽0625执265号执行裁定书的查封程序违法;2撤销长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建筑物拍卖款项安排分配的执行行为;3、撤销长泰县人民法院不予协助暂缓或提存被执行人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建筑物拍卖款项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长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闽0625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申请。
长泰县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赛琴、漳州市龙文嘉隆食品贸易商行、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陈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泰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00元及利息。后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债务,本院于2017年9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址在华安县××××面积为15592.9㎡土地的产权[华国用(2012)第0537号]。2018年5月7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址在华安县××××面积为15592.9㎡土地的产权[华国用(2012)第0537号]及地上建筑物。华安建筑工程公司提交寄件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的邮政特快专递回单欲证明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加工车间拍卖款(变卖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或提存拍卖款(变卖款)4557017元。
长泰县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邮政特快专递单上仅有寄件人签名,没有签收人签收及签收时间,无法证明其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或提存拍卖款申请,且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就该案案款的分配作出具体执行行为或者本院驳回其参与分配或提存拍卖款请求的执行行为。因此,案外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
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长泰县法院作出的(2019)闽0625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理由:一、长泰法院作出的(2019)闽0625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以申请人未提交参与分配或提存拍卖款申请书的邮政特快专递单签收人为由,认为申请人无法证明长泰法院存在驳回申请人提出参与分配或提存拍卖款的执行行为,该认定违背客观事实。申请人发现所承建的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被拍卖后,及时与长泰法院执行经办人联系,长泰法院执行局局长及经办人以执行拍卖款分配方案已拟定,不予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异议及暂缓执行并提存变卖款的申请书,为此,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长泰法院邮寄参与分配或提存拍卖款申请书等材料。该邮件于2019年5月30日由长泰法院工作人员陈惠卿签收。长泰法院的该裁定书矢口否认其本院存在的执行行为是错误的。二、长泰法院该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长泰法院裁定书却以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事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三、申请人提出的参与分配或提存拍(变)卖款以及华安县人民法院提出的协助暂缓或提存拍(变)卖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长泰法院不予协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郑赛琴、漳州市龙文嘉隆食品贸易商行、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陈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闽0625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一、***、郑赛琴定于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漳州市龙文嘉隆食品贸易商行、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陈庆龄对***、郑赛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若***、郑赛琴按约定期限还清借款130万元及利息,***同意退还***、郑赛琴已经缴交的借款保证金65000元(抵还借款本息),若***、郑赛琴未按约定期限还清借款本息,***有权取消已经缴纳的借款保证金65000元,有权不予退还等。在执行过程中,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闽0625执2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赛琴、漳州市龙文嘉隆食品贸易商行、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陈庆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500000元的财产。2018年5月7日作出(2017)闽0625执2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福建嘉佰德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址在华安县××××面积为15592.9㎡土地的产权【华国用(2012)第0537号】及地上建筑物。2019年4月30日长泰县人民法院依法通过淘宝网拍卖上述标的物,买受人福建泰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32W5FD43)委托黄勇平(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3××××××××)以7000000.00元竞得。
另查明,EMS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号码1083761767132的签收人系长泰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录员。
本院认为,案外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就(2017)闽0625执265号执行案件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日,长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9)闽0625执异5号。(2019)闽0625执异5号裁定书以“本案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邮政特快专递单上仅有寄件人签名,没有签收人签收及签收时间,无法证明其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或提存拍卖款申请,且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就该案案款的分配作出具体执行行为或者本院驳回其参与分配或提存拍卖款请求的执行行为”为由予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这与本案的事实不符。因此,对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625执异5号执行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长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5执异5号执行裁定;指令长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雄
审判员 吴光宇
审判员 胡朝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