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漳州市马里兰大酒店有限公司、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26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626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漳州市马里兰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2568107元。本案于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载明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2020)闽0626执1005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626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明东 审 判 员  陈诺斌 人民陪审员  林明光
书 记 员  林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