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5执异6号 案外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城关大同路新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15694017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系申请执行人***的同事。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漳州市****食品贸易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浦东副食品综合市场***幢*****号。注册号:350603100005816。 投资人:***,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安经济开发***工业园。注册号:3506291000105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漳州市****食品贸易商行、福建***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外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6执复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2019)闽0625执异5号执行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案外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本院收取参与分配或提存执行(拍卖)款的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