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青01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置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86498B(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森淼生态治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43587-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672202-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6,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西宁置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森淼生态治理有限公司、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青海森淼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前给付西宁置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金35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西宁置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综合费335300元、利息26906元,共计362206元;二、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6956.5元由青海森淼生态治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西宁置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仅支付申请执行人450000元,剩余269162.5元款项尚未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置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269162.5元,缴纳执行费9592元。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