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建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2561号
原告:宿迁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42488690A,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嘉豪阳光2幢1单元868号。
法定代表人:孙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建豪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96531869T,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上院19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建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建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建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宿迁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臧委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胥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