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苏13执381号
宿迁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宿迁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园林绿化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宿仲裁字第142号仲裁裁决书,经本院立案执行,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已自动履行义务,执行费3825元已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魏良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