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891行初108号
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地址汶上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晶,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许伟,局长。
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光亮,市长。
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7日,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董云侠
审 判 员 周喜凤
人民陪审员 杨汝收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