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91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许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翠,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晶,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济环罚字[2018]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4日组织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郭翠,被执行人山东公用集团汶上水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房晶到会参与听证。在审查过程中,2019年5月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以根据听证情况需要对案件进一步补充调查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非诉执行审查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撤回非诉执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撤回济环罚字[2018]34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审查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崇炬
审判员  周喜凤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康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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