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保715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四川朗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源北中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申请人:胡珊,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朗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胡珊名下的财产在1049065.9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1049065.95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朗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胡珊名下的财产在1049065.9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