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艺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艺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全程无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无忧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1民初4257号之一
原告:聊城艺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中天商贸城512室。
法定代表人:卜长宝,经理。
被告:北京全程无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路107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左存燕,经理。
被告:北京无忧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11号华陸大厦9层9B-17号。
法定代表人:左建国,经理。
原告聊城艺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全程无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无忧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聊城艺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一陆续签订装修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工程完毕后,被告一对工程进行验收。原告给被告一出具发票后,被告一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给付工程款。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全资股东法人,二被告出现资金混同情况,原告认为二被告应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被告北京全程无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答辩期过后,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申请人持有的与原告签订的涉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合同中均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而本案中涉案项目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涉案项目所在地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项目为北京丰台区丰台菜户营养老驿站,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全程无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已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庆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文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