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艺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艺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全程无忧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1民初4257号之三
申请人:聊城艺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中天商贸城512室。
法定代表人:卜长宝,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全程无忧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路107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左存艳,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艺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全程无忧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无忧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申请人聊城艺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冻结了被申请人全程无忧家庭服务有限公司150万元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已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全程无忧家庭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全程无忧家庭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庆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段文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