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8717号
原告:昆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同心路1858号一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家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系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北辰财富中心CD商务公寓32楼3201号。
法定代表人:赵苡合。
原告昆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昆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