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罗幔布艺经营部、***等与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752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罗幔布艺经营部
工商注册号:530112600363058
经营场所:昆明市西山区前卫拥护社区(昆明天鹏窗帘布艺市场1幢1号)
经营者:李香女
原告:***,(曾用名:张再兴)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同昕,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秋子,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4177M
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北辰财富中心CD商务公寓32楼3201号
法定代表人:赵苡合,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淑娟,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胶,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罗幔布艺经营部、***诉被告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市西山区罗幔布艺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明市西山区罗幔布艺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52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4127元。
审 判 长  张 杨
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
人民陪审员  张静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