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罗幔布艺经营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财保2号
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罗幔布艺经营部,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前卫拥护社区(昆明天鹏窗帘布艺市场1幢1号)。
工商注册号:530112600363058
经营者:李香女,女,汉族,1967年8月26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杭州市余杭区,330125196611242516。
被申请人: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北辰财富中心CD商务公寓32楼3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4177M
法定代表人:赵苡合
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罗幔布艺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保全。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罗幔布艺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罗幔布艺经营部、***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国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红丽书记员符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