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82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
委托代理人***,云南融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双版纳州勐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云282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329,713.0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136.00元、执行费4,846.00元,合计341,695.02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已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仔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岩温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