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81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642X1,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北区潜川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国政
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372777420X9,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星路9号。
法定代表人:俞明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款为159多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8320.00元,协助单位安徽皖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巢湖骨科医院综合楼工程款尚未决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昌荣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付 友

二〇一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黄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