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皖0181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安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汪昌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