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民初120号
原告: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北区潜川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642X1。
法定代表人:王国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陵万象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道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万象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铜陵万象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924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铜陵万象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9240元财产;
二、查封本案担保人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大道房产(巢房权证字第033385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荣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