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汇展热交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民辖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潜川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国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汇展热交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功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汇展热交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展热交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799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神功机械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2017)皖0207民初799号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
本院认为,神功机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朱有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