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民初121号之一
原告: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经济开发区**潜川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642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科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神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科越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保全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科越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966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秦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