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510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盈顺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6号(华开数科创新中心)42层4202、4203室工位031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万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向前,男,1998年11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盈顺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