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707号
原告:***温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火五金水暖市场C区7栋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盈顺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努力村川云工业园3栋。
法定代表人:万烽。
原告***温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盈顺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温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