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508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盈顺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6号(华开数科创新中心)42层4202、4203室工位031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万烽。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向前,男,1998年11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盈顺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