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厦门爆破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5089号

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96067648Q。

法定代表人:吕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润泽,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爆破工程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162号11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9689A。

法定代表人:林中原,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爆破工程公司、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翁云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蔡华峻

书记员徐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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