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5089号
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96067648Q。
法定代表人:吕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润泽,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爆破工程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162号11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9689A。
法定代表人:林中原,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爆破工程公司、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翁云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蔡华峻
书记员徐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