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1)厦执监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爆破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管理需要,本院决定指定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的(2011)厦民终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菲莱
审判员 林培元
审判员 纪珠英
书记员 陈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