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25民初14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谢孟炉,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谢茂仁,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谢海仁,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伟,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闫广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9689A。
法定代表人:林中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任,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莆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市交通枢纽指挥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A7M93B。
法定代表人:陈宗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裔汉,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孟炉、谢茂仁、谢海仁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厦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爆破公司”)、福州莆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莆炎高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孟炉、谢茂仁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伟、被告中铁十八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包、冯华亮,被告厦门爆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任,被告莆炎高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裔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孟炉、谢茂仁、谢海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十八局、厦门爆破公司、莆炎高速公司对五原告位于福建省永泰县××乡××村珠峰的房屋进行修复;2.判令中铁十八局、厦门爆破公司、莆炎高速公司从2018年12月8日起至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按每平方10元/月的标准向五原告支付租金损失;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中铁十八局、厦门爆破公司、莆炎高速公司承担。五原告在庭前会议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中铁十八局、厦门爆破公司、莆炎高速公司支付:***房屋修复部分费4629元、***房屋修复部分费3795.08元、谢孟炉房屋修复部分费3961.95元、谢茂仁房屋修复部分费3277元、谢海仁房屋修复部分费3277元。事实和理由:五原告均居住于福建省永泰县××乡××村珠峰,其中***是20号、***是23号、谢茂仁是22号、谢海仁是8号。因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段××路××段施工需进行爆破施工;五原告因爆破施工与永泰县盖洋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签订《房屋过渡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后五原告搬出房屋;后五原告发现经爆破后房屋受损存在安全隐患,五原告多次向乡政府反应要求相关单位出面协商,但均无果;后经查发现莆炎高速公司系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公路建设单位,中铁十八局系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段××路××段路基土建施工单位、厦门爆破公司系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段××路××段路基土建的爆破施工单位。综上所述,三被告在施工过程实施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五原告位于福建省永泰县××乡××村的房屋损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中铁十八局辩称,一、五原告诉请中铁十八局对其位于福建省永泰县××乡××村珠峰的房屋支付修复费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永泰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于2017年3月20日印发的“莆炎高速公路A5、A6标段征迁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2016]2号)”是得到参会各方共同认可而形成的,该会议纪要应对参会各方均有约束力。珠峰2号隧道爆破造成了五原告房屋损坏,莆炎高速公司是“莆炎高速公路A5、A6标段征迁工作协调会”的参会方,根据该会议纪要第一条:“关于珠峰2号隧道上方房屋因施工爆破可能造成房屋震裂问题,由莆炎高速公司负责”的议定内容,五原告房屋修复的义务应由莆炎高速公司承担。第二,爆破结束后,中铁十八局根据《莆炎高速公路A5、A6标段征迁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2016]2号)第一条议定的内容,于2018年11月1日聘请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对包括五原告房屋在内的相关房产进行现场勘验,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相关房屋的修复费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盖洋乡人民政府依据该鉴定意见书的评估数据,将房屋修复费于2019年7月22日支付至五原告的银行账户,至此,五原告房屋所受的损坏得到了全面的补偿。因爆破造成五原告房屋损坏,要么对五原告进行补偿,要么对五原告的房屋进行修复。在五原告已全额收取房屋修复款项的情况下,五原告再次诉求修复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在房屋修复义务并非中铁十八局承担,五原告已经足额收取房屋修复款项的情况下,再次诉请中铁十八局承担其房屋修复费的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五原告诉请中铁十八局从2018年12月8日起至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按每平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租金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2017年6月8日,五原告与盖洋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过渡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过渡费用由莆炎高速公司承担,莆炎高速公司作为该协议书的见证方,表明其认可了该协议书的约定,因此,五原告诉请的从2018年12月8日起至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按每平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的诉求,应向莆炎高速公司主张。第二,《房屋过渡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乙方搬迁、腾房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乙方六个月过渡费;剩余过渡费按月发放,直至爆破结束为止”。爆破停止施工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爆破结束后,盖洋乡人民政府应按约向五原告支付从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房屋过渡费,后经各方协商,将房屋过渡费支付至2018年11月7日,五原告也足额领取了从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的房屋过渡费。因此,五原告又诉求从2018年12月8日起至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按每平米10元/月的房屋租金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五原告诉请中铁十八局承担房屋修复的义务以及支付其房屋租金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五原告关于中铁十八局的诉求。
厦门爆破公司辩称,一、其在本案中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应将其列入被告。根据五原告提供的《房屋过渡协议书》,厦门爆破公司既不是合同甲方,也不是合同见证方,与五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厦门爆破公司是受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进行爆破施工专项服务。二、厦门爆破公司在爆破施工前经过了公安部门合法审批。其设计施工的莆炎高速公路A6标邻近铁路段石方控制爆破工程是经过福州市公安局审批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而非五原告所谓的“高度危险作业”。三、厦门爆破公司爆破施工已经多方验收顺利竣工。该爆破工程已于2019年4月17日顺利竣工,且厦门爆破公司在项目竣工时受到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莆炎高速公路A6标段项目部的表扬,在施工过程中,无任何人反映因爆破施工导致房屋受损问题,如有因爆破导致的房屋受损,在工程施工期间就可直接观测到相应问题。同时本项目爆破施工影响最大的相邻既有线昌福铁路也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四、厦门爆破公司关于五原告房子损坏的答辩意见:1.五原告未证明房子问题何时发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问题系厦门爆破公司爆破后发生。2.厦门爆破公司爆破过程经第三方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在爆破施工期间产生的爆破振动对周边构建物的结构安全造成的影响均在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允许范围之内,不会产生破坏影响(附件7监测报告P17页)。这种情况下,如果五原告房子仍然出现问题,只能说五原告房子质量不合格。3.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正常的防震要求。4.即使五原告存在问题,过渡期间对应的房屋无法使用的费用无权向我司索赔。综上,五原告目前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厦门爆破公司的爆破导致房屋受损。二者之前的关联性五原告未能举证说明。
莆炎高速公司辩称,本案的案由应该是侵权纠纷或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五原告的第一项诉请,莆炎高速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中铁十八局一致,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应当适用填平原则,五原告不能因其损害获利。关于第二项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及侵权结果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之规定,莆炎高速公司为案涉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已将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合法程序发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中铁十八局,故莆炎高速公司非占有或使用易爆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本案损害是否是因施工造成,莆炎高速公司均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租金损失的责任。综上,莆炎高速公司认为,五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莆炎高速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孟炉、谢茂仁、谢海仁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A1、《关于国高网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公路(福州段)路基土建工程A1~A6标段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公示》、《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公路(福州段)A6合同段爆破施工专项服务合同》;A2、《房屋过渡协议书》;A3、房屋现场照片(***、***、谢孟炉);A4、《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A5、(2020)闽0125民初21、23、24、26、28号《民事裁定书》,(2020)闽0125民初23、24、26、28号庭审笔录。
中铁十八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B1、莆炎高速公路A5、A6标段征迁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2016]2号;B2、《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B3、莆炎高速公路(福州段)A6标段珠峰村房屋震裂修复补偿金额发放表;B4、网上银行电子回单;B5、国高网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公路(福州段)合同文本(A6合同段)部分内容。
厦门爆破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C1、复杂环境爆破作业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C2、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C3、《关于莆炎高速A6标临近铁路段石方控制爆破工程安全评审会议纪要》;C4、《关于做好莆炎高速A6标临近铁路段石方控制爆破工程安全工作的通知》;C5、爆破工程竣工验评记录(纪要);C6、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莆炎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文件《关于厦门爆破工程公司的表扬信》;C7、《监测报告》;C8、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莆炎高速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D1、关于国高网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公路(福州段)路基土建工程A1~A6标段施工招标公告;D2、关于国高网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公路(福州段)路基土建工程A1~A6标段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公示;D3、编号为PY-H-2016-009《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D4、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当事人对证据A1、A2、A4、A5、B1、B2、B4、B5、C1-C6、D1-D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A3、房屋现场照片(***、***、谢孟炉),无法确定照片拍摄时间及是否为案涉房屋,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B3、莆炎高速公路(福州段)A6标段珠峰村房屋震裂修复补偿金额发放表及C7、《监测报告》,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核对,真实性足以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C8、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7年12月出具《监测报告》的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更名为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后又于2020年12月24日更名为中大检测(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该份证据加盖中大检测(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30日,莆炎高速公司发布《关于国高网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公路(福州段)路基土建工程A1~A6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对国高网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公路(福州段)项目的路基土建工程A1~A6标段施工进行招标。2016年11月11日,招标人莆炎高速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国高网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公路(福州段)路基土建工程A1~A6标段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公示》,确定该项目A6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铁十八局。2016年11月21日,招标人莆炎高速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中铁十八局发出《中标通知书》。2016年12月16日,莆炎高速公司(发包人)与中铁十八局(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莆炎高速公司为实施国高网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公路(福州段)路基土建工程已接受中铁十八局对该项目A6标段施工的投标。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A6标段由YK131+020至YK137+143.355,长约6.123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100公里/小时。有:互通/处;主线桥梁1座,计长439.5m;隧道2.5座,计长4148.39m;路基长度1.535k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017年3月20日印发的永泰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2016]2号《莆炎高速公路A5、A6标段征迁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载明:2017年3月15日下午,县政府侯一晞副县长主持召开莆炎高速公路A5、A6标段征迁工作协调会,福州莆炎公司、A5、A6标段施工企业、盖洋乡人民政府、县高速办等单位领导参加会议,研究议定有关事项。现纪要如下:会议议定:一、关于珠峰2号隧道上方房屋因施工爆破可能造成房屋震裂问题,由业主莆炎公司负责,依据安全施工有关规定,确定出施工爆破影响的具体范围,明确受影响的房屋数量。由施工企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场取证,对施工过程中确有危险的房屋由企业负责临时撤离过渡。二、……。
2017年6月8日,甲方永泰县盖洋乡人民政府分别与乙方***、***、谢孟炉、谢茂仁、谢海仁签订《房屋过渡协议书》,约定:***系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共有16人)拥有合法产权面积278.53平方米;;***系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有12人)拥有合法产权面积330.47平方米;谢孟炉系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空)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共有21人)拥有合法产权面积345平方米;谢;谢茂仁系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房屋的所有权人(12人)拥有合法产权面积376.95平方米;谢海;谢海仁系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房屋的所有权人(8人)拥有合法产权面积258.4平方米。因莆炎高速(福州段)工程需要,根据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福州境)《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号:××××路)第四册第一分册中的设计要求(珠峰2号隧道左右洞开挖线顶地面线外侧各50米范围在施工期间房屋不得有人居住)、樟政[2016]172号文件及县高速办专题会议纪要第8号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甲方、乙方经共同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一、过渡期限。乙方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从2017年6月8日(乙方搬迁、腾房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限以施工爆破影响时间为准。二、过渡费标准。过渡期限在18个月内,按确认合法产权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标准执行,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按确认合法产权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标准执行。三、过渡费发放。乙方搬迁、腾房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乙方六个月过渡费用;剩余过渡费用按月发放,直至爆破结束为止。乙方需先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出具收款收据。过渡费用由业主福州莆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先由甲方从征迁费用中列支,最终与县高速办结算。四、安全防范……。五、损害处理。爆破结束后,因爆破引起的房屋损坏,由乡镇村、企业先行按损失程度与乙方协商赔偿价格或予以修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鉴定评估后予以补偿或修缮。六、争议解决……。七、生效时间……。本合同见证方:永泰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福州莆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莆炎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2017年10月27日,甲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乙方厦门爆破工程公司签订《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公路(福州段)A6合同段爆破施工专项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公路(福州段)A6合同段爆破施工专项服务委托给乙方施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厦门爆破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更名为厦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工程名称:莆炎高速公路A6合同段珠峰2号隧道控制爆破工程;报告类型:阶段性爆破振动监测报告;委托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莆炎高速公路A6合同段。结论与建议:本次对莆炎高速公路A6合同段珠峰2号隧道控制爆破工程YK136-030-310,ZK136+260-360段爆破施工期间周边构筑物爆破振动监测的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监测方法和精度满足规范要求。通过对爆破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民房进行爆破振动监测,各爆破振动测点所监测到的爆破振动数据均小于报警值,其中珠峰2号隧道右线隧道爆破施工期间,距离右线隧道最近处的1号户民房最大振速为0.5237cm/s;珠峰2号隧道左线隧道爆破施工期间,距离左线隧道最近处的10号户民房最大振速为0.4987cm/s,均满足小于报警值1.6cm/s、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安全控制值2.0cm/s的要求。从监测数据上分析,各爆破振动测点所监测到的爆破震动数据均小于报警值,从而判定莆炎高速公路A6合同段珠峰2号隧道控制爆破工程YK136-030-310,ZK136+260-360段在爆破施工期间产生的爆破振动对周边构筑物的结构安全造成的影响均在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允许范围之内,不会产生破坏影响。《爆破工程竣工验评记录(纪要)》载明: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公路(福州段)A6合同段项目于2017年4月11日开工,于2019年4月17日竣工、验收。
2018年12月26日,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出具案涉房屋修复费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现场勘验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鉴定意见:兹受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莆炎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委托,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指派鉴定人员对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相关房屋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本着诚信、公正、科学、求真的原则,对每一个数据认真勘验、校对、汇总后鉴定意见如下: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谢绍水等房屋(门牌号20)修复费用为4629元;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谢义锐等房屋(门牌号23)修复费用为7757元;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谢茂仁、谢智仁等房屋(门牌号22)修复费用为3277元;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谢满仁、谢汉仁等房屋(门牌号8-1)修复费用为3277元。
2019年7月22日,莆炎高速公路(盖洋段)建设指挥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嵩口支行分别向五原告支付了“A6标段房屋震裂修复补偿款”,其中***4629元、***3795.08元、谢孟炉3961.95元、谢茂仁3277元、谢海仁3277元。
本院认为,因国高网莆炎高速公路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段公路(福州段)项目施工,造成原告***、***、谢孟炉、谢茂仁、谢海仁房屋受损,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已出具案涉房屋修复费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莆炎高速公路(盖洋段)建设指挥部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金额于2019年7月22日向***、***、谢孟炉、谢茂仁、谢海仁支付了“A6标段房屋震裂修复补偿款”,五原告现诉请三被告共同支付其案涉房屋修复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原告关于三被告向其支付租金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因案涉工程施工需要,五原告搬离房屋,后其房屋因施工造成震裂,理应得到修复,莆炎高速公路(盖洋段)建设指挥部于2019年7月22日才向五原告支付房屋修复补偿款,故本院对五原告诉请的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的租金损失即房屋过渡费用予以支持,房屋过渡费用按《房屋过渡协议书》中确认合法产权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标准计付,其中***房屋过渡费为20889.75元(278.53㎡*10元/㎡*7.5个月),***房屋过渡费为24785.25元(330.47㎡*10元/㎡*7.5个月),谢孟炉房屋过渡费为25875元(345㎡*10元/㎡*7.5个月),谢茂仁房屋过渡费为28271.25元(376.95㎡*10元/㎡*7.5个月),谢海仁房屋过渡费为19380元(258.4㎡*10元/㎡*7.5个月)。根据永泰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2016]2号《莆炎高速公路A5、A6标段征迁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载明内容:“会议议定:一、关于珠峰2号隧道上方房屋因施工爆破可能造成房屋震裂问题,由业主莆炎公司负责,……”以及《房屋过渡协议书》约定:“乙方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从2017年6月8日(乙方搬迁、腾房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限以施工爆破影响时间为准……过渡费用由业主福州莆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莆炎高速公司在该协议书上盖章确认,上述过渡费用应由项目业主单位莆炎高速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莆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房屋过渡费20889.75元;
二、福州莆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房屋过渡费24785.25元;
三、福州莆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孟炉支付房屋过渡费25875元;
四、福州莆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茂仁支付房屋过渡费28271.25元;
五、福州莆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海仁支付房屋过渡费19380元;
六、驳回***、***、谢孟炉、谢茂仁、谢海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7元,由***负担243元,由***负担288元,由谢孟炉负担301元,由谢茂仁负担329元,由谢海仁负担225元,由福州莆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郑建迟
人民陪审员  钟丹艳
人民陪审员  柯 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杜利红
书 记 员  张美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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