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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9942号
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福红路4号2单元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1572062A。
法定代表人:刘永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盈,重庆竞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琳,重庆竞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76192703A。
法定代表人:王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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