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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宏嘉墙纸经营部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6777号
原告:江北区宏嘉墙纸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东方灯饰广场)负一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YDA347N。
经营者:邓云辉,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琳,重庆竞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盈,重庆竞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76192703A。
法定代表人:王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波,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北区宏嘉墙纸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北区宏嘉墙纸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8元,减半收取计343.4元,由原告江北区宏嘉墙纸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韩玉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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