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云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2执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云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76192703A。
法定代表人:王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花坪镇花果坪居委会一组。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飞,男,生于1976年8月19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本县。
关于重庆云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王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282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王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云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重庆云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飞对上述确认的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云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22)鄂2822执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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