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488号
原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76192703A。
法定代表人:王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波,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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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海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小波
书 记 员 谭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