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旭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3745号
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春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爽,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逸云,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
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毅炯
法官助理 张嘉暄
书 记 员 张嘉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