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保27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8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90883Y。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种超,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本院受理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种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网络查控并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种超名下财产30万元,申请人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吕心英
书 记 员 周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