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终449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杰,江西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立胜,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审被告:郭冠杰,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审被告:李志培,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立胜、郭冠杰、李志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1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1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一萍
审判员 程斯彦
审判员 陈碧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力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