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终4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培,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杰,江西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志培、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1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志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志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一萍
审判员 程斯彦
审判员 陈碧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力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