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2689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安装作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