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上海建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74046号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倩,江苏常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4元,减半收取计512元,由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武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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